一、 美國可註冊商標之類型 |
在美國得以作為商標構成之範圍非常廣泛,舉凡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其他組合均可構成商標,用來區分其商品與他人商品的來源。 |
二、 美國不可註冊商標之情況 (商標法第2條) | ||||||||||||||||||
另外,原則上美國不允許將功能性註冊為商標,但功用性之外型或特點可以透過專利註冊而獲得有限時間內的保護,因為倘若透過商標取得保護,註冊成功後將得「永遠」享有獨家保護,故商標不接受功用性外型及特性之註冊申請,即使這些功用性外型及特性已構成可辨認知名度(第二意義,second meaning)也有可能被廢止其註冊。(參Louboutin一案) 所謂「功能性」係指該項物品之基本功用、用途或該特點會影響該物體成本或品質;另一種「功能性」的定義是”會造成競爭者「非名譽」有關的顯著劣勢”。 |
三、 美國商標顯著性原則 | ||||||||
美國商標依據顯著性原則,將商標分為以下四類別,顯著性由強至弱:
描述性商標需透過長期使用產生「第二涵義」建立起消費者與產品來源之直接聯想,才能取得較強的顯著性進而取得商標註冊,不過不得排除他人「善意」使用相同單辭或詞組描述其商品或服務。 |
四、 美國申請註冊所必備之文件 | ||||||||||||||||||||||||||||||||||||||||||||
描述性商標需透過長期使用產生「第二涵義」建立起消費者與產品來源之直接聯想,才能取得較強的顯著性進而取得商標註冊,不過不得排除他人「善意」使用相同單辭或詞組描述其商品或服務。 |
五、 美國商標的申請及註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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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美國商標註冊後的使用要求 | ||||
無論申請當時是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於商標註冊後第5~6年皆須提出「使用宣誓書」(Declaration of Use Under Section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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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聲明不專用(Disclaimer)美國商標法(U. S. Trademark Law)規定 |
無論申請當時是以何種基礎提出申請,於商標註冊後第5~6年皆須提出「使用宣誓書」(Declaration of Use Under Section 8)。 商標申請之文字(wordings)或設計(designs)對於商品或服務符合15 U.S.C. §§1052(e)(1)所列具有說明性者原則不得註冊,但若經申請人使用且已成為申請人營業上商品之識別標識,即取得後天識別性者,得准予註冊(參15 U.S.C. §§1052(f))。 USPTO得依據15 U.S.C. §§1056(a)規定,要求申請人就商標不能註冊部分聲明不專用(Disclaimers),申請人亦得主動聲明不專用申請註冊商標之一部。 在效果上,聲明不專用並不影響申請人或註冊人對於聲明不專用部份已存在或其後發生之權利。如該聲明不專用之部份已成為註冊人或註冊申請人之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誌時,申請人或註冊人提出其他申請之權利不受影響(參15 U.S.C. §§1056(b))。根據TMEP§1213規定,在申請或註冊某一商標中,所謂的聲明不專用僅是一項聲明,聲明商標申請者或註冊人不主張就該商標的某一或某些明確的部分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聲明不專用可以在註冊申請時的申請書中提出,或者例如在審核員要求提交時,以修正(amendment)的方式為之。聲明不專用的目的在於,當商標以整體觀之時具有可註冊性但其中卻包含了部份無法註冊的要素,只要這種情況並沒有使消費者對於該註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例如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產生誤信的情況時,得准許其註冊。在Horlick’s Malted Milk Co. v. Borden Co., 295 F. 232, 234, 1924 C.D. 197, 199 (D.C. Cir. 1924)一案中揭示:除非某一商標僅僅由此類說明性用語所組成,否則該商標所包含說明性用語並不會必然導致拒絕註冊之結果,USPTO不得拒絕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除審查過程中有聲明不專用之適用外,在繳納註冊費用後,倘若USPTO認為有正當理由時,亦得修正註冊或就部分註冊聲明不專用,但註冊之修正或聲明不專用不得使該商標之性質產生重大改變,有關註冊之修正或聲明不專用之必要事項應記錄於專利商標局及註冊證書上。 |
八、 流程圖 |
(一)以「商標已在美國使用(§1 (a) USE IN COMMERCE)」做為申請基礎者 (二)以「意向使用(§1 (b) INTENT TO USE)」為基礎者做為申請基礎者 (三)以「國外申請案(§44(d) FOREIGN APPLICATION)」為基礎者 (四)以「國外註冊案(§44(e) FOREIGN REGISTRATION)」為基礎者 |
九、 適用法律 |
U.S. Trademark Law, Rules of Practice, 37 C.F.R. 2 et seq. & Federal Statues, 15 U.S.C. § 1051 et seq. and 35. U.S.C. 1 (June 6,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