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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可註冊商標之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8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9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二、 中國不可註冊商標之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第1項,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 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條第1項,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1、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
  1. 缺乏顯著特徵的。
三、 中國不可註冊商標之例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第2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1條第2項,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四、 中國申請註冊所必備之文件
1、 申請人姓名、住址及國籍。
2、 電子版商標圖樣:5份,長寬為5x5~10x10公分;彩色者應另檢附黑白圖樣1份。
3、 商品服務名稱和類別。
4、 商品服務個數:超過10個以上加收超項費。
5、 委任狀。
6、 公證及認證:不需要。
7、 優先權:
a. 中國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參商標法第24條)。
**倘欲申請之商品或服務名稱與第一申請案(母案)不同者,不得主張優先權。
b.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參商標法第25條)。
c. 申請優先權者,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參商標法施行條例第20條)。
*中國已承認台灣優先權
 根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自2010年11月22日起得主張日期為2010年9月12日後之台灣優先權。
8、 法定所應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商標法實施條例§8)
五、 中國商標的申請及註冊
1、 申請流程
a. 形式審查:商標提出申請後, 中國商標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b. 實質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中國商標局(CTMO)自動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識別性; 另外,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馳名商標,或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者,均不予核准註冊。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不合商標法規定的情形時,該商標即可被核准。
c. 復審: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如認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不合商標法之規定時,得駁回申請。商標申請人不服時,得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d. 公告與異議:商標申請案經中國商標局(CTMO)審查核准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認為該核准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者,得對之提出異議。
e. 核准註冊:商標申請案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者,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申請人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取得商標權。
2、 審查期間:約10個月。
3、 商標註冊之法律效果與期限。
a. 權利期間: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b. 延展:商標權人若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之需要時,得於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每次延展權利期間間為10年,並得不限次數申請延展;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惟應加繳罰金。
六、 中國商標撤銷程序
1、 商標利害衝突:利害關係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認為該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者,得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提出撤銷的基礎通常是該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馳名商標,或者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而有容易導致混淆之虞。
2、 未使用:商標註冊後,若有不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任何人得申請撤銷該商標之註冊。
七、 流程圖
八、 適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1年10月27日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9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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